哪些情形可以交纳部分案件受理费?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9-26 浏览次数:3474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部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即被告同时告原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按照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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