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佳修与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侵害 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案
叶佳修与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侵害
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案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性质的认定
关键词 著作权 复制权 表演权
裁判要旨
涉案音乐电视大多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所有音乐电视均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目的也主要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因此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或曲部分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或曲作者享有。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 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79号(2015年12月8日)
基本案情
原告叶佳修诉称: 叶佳修享有《赤足走在田埂上》、《外婆的澎湖湾》等47首音乐作品的词、曲的原始著作权。钻石娱乐中心未经叶佳修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将上述部分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处理而使其增加伴唱功能后,复制至其VOD视频点播系统内,供消费者演唱表演。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叶佳修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表演权。综上,钻石娱乐中心作为卡拉OK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前,依法应取得权利人的同意许可,而钻石娱乐中心未经许可长期擅自使用上述作品而获取利益,也未向叶佳修支付报酬,其侵权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钻石娱乐中心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对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的侵犯,故请法院判令:1、钻石娱乐中心在其VOD视频点播系统内立即删除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36首;2、由钻石娱乐中心承担因其侵犯叶佳修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赔偿责任54000元;3、由钻石娱乐中心承担叶佳修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17元。4、由钻石娱乐中心承担叶佳修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公证费1200元。5、由钻石娱乐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被告钻石娱乐中心辩称:一、叶佳修列钻石娱乐中心为被告是错误的,其应起诉鸿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美公司)。钻石娱乐中心在开设前,已于2013年8月15日与鸿美公司签订了《星网视易KTV点播娱乐系统购货合同》,该合同约定:钻石娱乐中心向鸿美公司购买其视易KTV娱乐系统软件和相关硬件设备,包括点歌服务器、点播软件、网络设备等七项工程,合同价为388000元,钻石娱乐中心已付清款项,该合同第六章第1条规定: 鸿美公司向钻石娱乐中心提供的系统软件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版权属于鸿美公司独有,钻石娱乐中心享有使用管理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钻石娱乐中心不得将软件的技术资料和软件内容出售、出租、复制、修改或泄露给第三者,因鸿美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版本产权引起的软件保护法的产权纠纷由鸿美公司全部负责。二、在与鸿美公司签订合同时,因钻石娱乐中心的名称尚未取得,故以王某统享有股份的河源市源城区星歌大道娱乐中心的名义签订,并将订购的产品指定地点设为临时所起的名称“乐昌市星歌钻石量贩KTV”,综上,钻石娱乐中心没有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鸿美公司承担,请法院驳回叶佳修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河源市源城区星歌大道娱乐中心与鸿美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为河源市星歌娱乐有限公司,乙方为鸿美公司,合同标的为视易魔云点歌系统工程,乙方将甲方订购的产品在2013年11月25日前运至乐昌市星歌“钻石量贩KTV”, 乙方向甲方提供系统软件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版权属于鸿美公司独有,甲方享有使用管理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甲方不得将软件的技术资料和软件内容出售、出租、复制、修改或泄露给第三者,因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版本产权引起的软件保护法的产权纠纷由乙方全部负责。
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成立于2014年7月2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服务:卡拉OK(量贩式KTV),经营者是王某统。
叶佳修享有《赤足走在田埂上》、《外婆的澎湖湾》等36首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叶佳修明确未委托任何单位管理、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
2015年7月18日,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吴锡坚的转委托人陈景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员胡某及公证人员李某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钻石娱乐中心B09包房内消费,陈景在该包房歌曲点播机上点播了《流浪者的独白》等36首歌曲,并对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录像,后在公正人员的见证下将录像刻成光盘并封存。经播放比对,公证光盘中《乡间的小路》、《SAY YES MY BOY》、《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词曲部分与原告叶佳修主张权利的《乡间小路》、《Say Yes My Boy》、《我们拥有一个名字》的词曲部分相同或实质近似;公证光盘中的其他32首音乐电视的词曲或曲部分与叶佳修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词曲或曲部分相同或实质近似。公证光盘中《爱的等路》的词曲作者署名为叶佳修,与叶佳修声明其享有《爱的等路》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相一致。
裁判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其经营场所VOD视频点播系统内删除包括《外婆的澎湖湾》等三十六首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二、限被告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8337元给原告叶佳修。三、驳回原告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叶佳修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案涉35首(除《爱的等路》)歌曲的公开出版物或底稿,还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叶佳修声明自己享有《爱的等路》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公证,且在公证光盘中《爱的等路》音乐电视的词曲作者署名为叶佳修,在钻石娱乐中心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叶佳修是该36首案涉歌曲的词曲或曲的作者。
根据(2015)鄂洪兴内证字第6815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钻石娱乐中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案涉音乐电视(除《爱的等路》)的词曲或曲部分与叶佳修主张权利的词曲或曲作品相同或近似;公证光盘中《爱的等路》的词曲作者署名为叶佳修与叶佳修声明其享有《爱的等路》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相一致。从署名情况、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对钻石娱乐中心播放的《流浪者的独白》等音乐电视进行判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大多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也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目的也主要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因此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或曲部分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或曲作者享有。
钻石娱乐中心称其向鸿美公司购买视易KTV娱乐系统软件和相关硬件设备,包括点歌服务器、点播软件、网络设备等七项工程,但钻石娱乐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系统软件中包含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叶佳修亦明确未委托任何单位管理、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故钻石娱乐中心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钻石娱乐中心未经音乐著作权人授权播放案涉歌曲,侵害了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或曲作者的复制权和表演权。结合叶佳修的主张,本院对叶佳修享有的著作权及被侵权情况作如下认定:(详见附表)
附表 钻石娱乐中心侵犯叶佳修著作权明细表
序号 |
叶佳修享有著作权 (名称、内容) |
侵权音乐电视 (名称、侵权内容) |
||
1 |
流浪者的独白 |
词曲 |
流浪者的独白 |
复制权、表演权 |
2 |
七夕雨 |
词曲 |
七夕雨 |
复制权、表演权 |
3 |
思念总在分手后 |
词曲 |
思念总在分手后 |
复制权、表演权 |
4 |
踏着夕阳归去 |
词曲 |
踏着夕阳归去 |
复制权、表演权 |
5 |
秋意上心头 |
词曲 |
秋意上心头 |
复制权、表演权 |
6 |
从不拒绝归来 |
词曲 |
从不拒绝归来 |
复制权、表演权 |
7 |
三个字 |
曲 |
三个字 |
复制权、表演权 |
8 |
外婆的澎湖湾 |
词曲 |
外婆的澎湖湾 |
复制权、表演权 |
9 |
疼惜我的吻 |
词曲 |
疼惜我的吻 |
复制权、表演权 |
10 |
生为女人 |
词曲 |
生为女人 |
复制权、表演权 |
11 |
再爱我一次 |
词曲 |
再爱我一次 |
复制权、表演权 |
12 |
乡间小路 |
词曲 |
乡间的小路 |
复制权、表演权 |
13 |
爸爸的草鞋 |
词曲 |
爸爸的草鞋 |
复制权、表演权 |
14 |
走味的咖啡 |
词曲 |
走味的咖啡 |
复制权、表演权 |
15 |
声声慢 |
词曲 |
声声慢 |
复制权、表演权 |
16 |
酒窟仔相对看 |
词曲 |
酒窟仔相对看 |
复制权、表演权 |
17 |
Say Yes My Boy |
词曲 |
SAY YES MY BOY |
复制权、表演权 |
18 |
无啥通无采 |
词曲 |
无啥通无采 |
复制权、表演权 |
19 |
伸手等你牵 |
词曲 |
伸手等你牵 |
复制权、表演权 |
20 |
爱情莎哟哪啦 |
词曲 |
爱情莎哟哪啦 |
复制权、表演权 |
21 |
月娘岛有我在等你 |
词曲 |
月娘岛有我在等你 |
复制权、表演权 |
22 |
酒是舞伴你是生命 |
词曲 |
酒是舞伴你是生命 |
复制权、表演权 |
23 |
梦中也好 |
词曲 |
梦中也好 |
复制权、表演权 |
24 |
无怨的青春 |
词曲 |
无怨的青春 |
复制权、表演权 |
25 |
我是你爱过 |
词曲 |
我是你爱过 |
复制权、表演权 |
26 |
早安太阳 |
词曲 |
早安太阳 |
复制权、表演权 |
27 |
又见春天 |
词曲 |
又见春天 |
复制权、表演权 |
28 |
假装我们还相恋 |
词曲 |
假装我们还相恋 |
复制权、表演权 |
29 |
昨夜之灯 |
曲 |
昨夜之灯 |
复制权、表演权 |
30 |
无你是欲搁按怎 |
词曲 |
无你是欲搁按怎 |
复制权、表演权 |
31 |
爱的等路 |
词曲 |
爱的等路 |
复制权、表演权 |
32 |
风向球 |
词曲 |
风向球 |
复制权、表演权 |
33 |
心锁等你合 |
词曲 |
心锁等你合 |
复制权、表演权 |
34 |
伤心也好 |
词曲 |
伤心也好 |
复制权、表演权 |
35 |
等你脚步声 |
词曲 |
等你脚步声 |
复制权、表演权 |
36 |
我们拥有一个名字 |
词曲 |
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 |
复制权、表演权 |
被告钻石娱乐中心侵犯了叶佳修的上述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叶佳修的实际损失和钻石娱乐中心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作品的数量、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方式、叶佳修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由钻石娱乐中心赔偿给叶佳修28337元。
案例注解
本案中,判断KTV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问题是判断涉案音乐电视是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或者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并能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本案中,如果涉案音乐电视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么涉案音乐电视的著作权归属于点歌系统的售卖方,即KTV经营者对涉案音乐电视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对叶佳修词曲作者著作权的侵犯。本案涉案所有音乐电视均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目的也主要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么售卖方便对该涉案音乐电视不享有著作权,而KTV经营者对涉案音乐电视没有合法来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侵害了该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叶佳修的合法权利,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此类KTV侵权案件中,KTV经营者大多以自己并不知晓点歌系统里的歌曲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点歌系统为由进行答辩,这归因于KTV经营者在经营中并不能区分娱乐系统软件本身的著作权与该软件中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因此,KTV经营者在购买相关娱乐系统软件过程中应与售卖方明确是否包含软件中所含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并做好谨慎审查工作。
附:一审裁判文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79号
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文山区光辉路88号2楼,台湾身份证号:U101314314。
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经营场所:广东省乐昌市人民中路28号城市广场华城大酒店七-九层商铺。
经营者:王圣统。
委托代理人:王圣迪,该娱乐中心员工。
原告叶佳修与被告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以下简称钻石娱乐中心)侵害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陈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钻石娱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圣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佳修诉称: 叶佳修享有《赤足走在田埂上》、《外婆的澎湖湾》等47首音乐作品的词、曲的原始著作权。钻石娱乐中心未经叶佳修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将上述部分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处理而使其增加伴唱功能后,复制至其VOD视频点播系统内,供消费者演唱表演。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叶佳修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表演权。综上,钻石娱乐中心作为卡拉OK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前,依法应取得权利人的同意许可,而钻石娱乐中心未经许可长期擅自使用上述作品而获取利益,也未向叶佳修支付报酬,其侵权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钻石娱乐中心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对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的侵犯,故请法院判令:1、钻石娱乐中心在其VOD视频点播系统内立即删除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36首(即《流浪者的独白》、《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声声慢》、《酒窟仔相对看》、《SAY YES MY BOY》、《无啥通无采》、《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无你是欲搁按怎》、《爱的等路》、《风向球》、《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脚步声》、《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2、由钻石娱乐中心承担因其侵犯叶佳修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赔偿责任54000元;3、由钻石娱乐中心承担叶佳修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17元。4、由钻石娱乐中心承担叶佳修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公证费1200元。5、由钻石娱乐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原告叶佳修提交了如下证据:
1、叶佳修台胞证,证明叶佳修主体资格;
2、受托人吴锡坚台胞证、身份证、护照,证明受托人主体资格;
3、湖北省公证协会(2014)鄂公协核字第474号证明书,证明受托人吴锡坚的代理权来源于叶佳修的委托;
4、湖北省公证协会(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证明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利人,证明书后面附有叶佳修词曲的手稿;
5、湖北省公证协会(2013)鄂公协核字第548号证明书,证明涉案26首作品词曲在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了登记,该证明书后面附有叶佳修词曲的手稿;
6、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2011]黄冈证字第352号公证书,证明吴锡坚到市场购买光碟,光碟载明的部分歌曲,明确了词曲作者是叶佳修;
7、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2012]鄂黄冈证字第538号公证书,证明吴锡坚到市场购买光碟,光碟载明的部分歌曲,明确了词曲作者是叶佳修;
8、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2015)鄂洪兴内证字第6815号公证书,证明钻石娱乐中心侵权事实;
9、在钻石娱乐中心的消费收据、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叶佳修支出的合理费用;
10、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叶佳修的主体资格及案件侵权作品的判决结果;
11、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被告钻石娱乐中心答辩称:一、叶佳修列钻石娱乐中心为被告是错误的,其应起诉鸿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美公司)。钻石娱乐中心在开设前,已于2013年8月15日与鸿美公司签订了《星网视易KTV点播娱乐系统购货合同》该合同约定:钻石娱乐中心向鸿美公司购买其视易KTV娱乐系统软件和相关硬件设备,包括点歌服务器、点播软件、网络设备等七项工程,合同价为388000元,钻石娱乐中心已付清款项,该合同第六章第1条规定: 鸿美公司向钻石娱乐中心提供的系统软件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版权属于鸿美公司独有,钻石娱乐中心享有使用管理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钻石娱乐中心不得将软件的技术资料和软件内容出售、出租、复制、修改或泄露给第三者,因鸿美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版本产权引起的软件保护法的产权纠纷由鸿美公司全部负责。二、在与鸿美公司签订合同时,因钻石娱乐中心的名称尚未取得,故以王圣统享有股份的河源市源城区星歌大道娱乐中心的名义签订,并将订购的产品指定地点设为临时所起的名称“乐昌市星歌钻石量贩KTV”,综上,钻石娱乐中心没有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鸿美公司承担,请法院驳回叶佳修的诉讼请求。
被告钻石娱乐中心提交了如下证据:
1、《星网视易KTV点播娱乐系统购货合同》(以下简称购货合同)、价格清单、系统配置,拟证明系统里的歌曲、版权均是鸿美公司提供的,叶佳修应起诉系统公司;
2、收据5张,证明购买系统的事实。
原、被告质证意见:
钻石娱乐中心对叶佳修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叶佳修对钻石娱乐中心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购货合同中对版权的约定是对系统本身的版权约定,并不涉及本案叶佳修享有作品,即使钻石娱乐中心的理由成立,该合同也未明确其享有哪些作品的著作权,只是对权属纠纷的约定,其提供的收据也不能证明钻石娱乐中心交付了版权的费用,只是VOD 本身的版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22号、第000031号公证书显示,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所购买的公开出版的唱片资料上载明《流浪者的独白》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叶佳修,《三个字》等音乐作品的曲作者是叶佳修。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号公证书显示,叶佳修声明自己是《我们拥有一个名字》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并提供了歌曲的作品手稿。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693号公证书显示,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证明书:“兹证明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台北市人,台湾身份证号:U101314314)于2001年加入本会至今仍为本会之会员,该会员就其所拥有之词曲著作权等音乐作品已陆续登记并托管于本会,其中附件所示26首词曲著作(详见附件)业经登记并托管于本会无讹。特此证明。”附件包括《声声慢》等26首词曲著作。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000812号公证书显示,叶佳修声明自己享有《爱的等路》等音乐作品的词曲、词、曲著作权。(详见表一)
表一 叶佳修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及举证一览表
序号 |
名称、内容 |
主张权利类型 |
提交证据 |
||
1 |
流浪者的独白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2 |
七夕雨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3 |
思念总在分手后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4 |
踏着夕阳归去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5 |
秋意上心头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6 |
从不拒绝归来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7 |
三个字 |
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8 |
外婆的澎湖湾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9 |
疼惜我的吻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10 |
生为女人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11 |
再爱我一次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12 |
乡间小路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13 |
爸爸的草鞋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14 |
走味的咖啡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15 |
声声慢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16 |
酒窟仔相对看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17 |
Say Yes My Boy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18 |
无啥通无采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19 |
伸手等你牵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20 |
爱情莎哟哪啦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21 |
月娘岛有我在等你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22 |
酒是舞伴你是生命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23 |
梦中也好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24 |
无怨的青春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25 |
我是你爱过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26 |
早安太阳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27 |
又见春天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28 |
假装我们还相恋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29 |
昨夜之灯 |
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30 |
无你是欲搁按怎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31 |
爱的等路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32 |
风向球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33 |
心锁等你合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34 |
伤心也好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35 |
等你脚步声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
36 |
我们拥有一个名字 |
词曲 |
复制权、表演权 |
有 |
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成立于2014年7月2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乐昌市人民中路28号城市广场华城大酒店七-九层商铺,经营范围是服务:卡拉OK(量贩式KTV),经营者是王圣统。
2015年7月18日,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吴锡坚的转委托人陈景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员胡芳及公证人员李静的监督下,来到乐昌市华城国际酒店七楼钻石量贩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场所B09包房内消费,陈景在该包房内歌曲点播机上点播了《流浪者的独白》等36首歌曲,并对该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录像。消费结束后,陈景向该经营场所索取了号码为0253061的收据一张,消费金额为217元。回到住地,在上述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陈景将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份。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5)鄂洪兴内证字第6815号《公证书》,并附封存的光盘。
经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包含了《流浪者的独白》等音乐电视。经比对,公证光盘中《乡间的小路》、《SAY YES MY BOY》、《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词曲部分与原告叶佳修主张权利的《乡间小路》、《Say Yes My Boy》、《我们拥有一个名字》的词曲部分相同或实质近似;公证光盘中的其他音乐电视的词曲或曲部分与叶佳修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词曲或曲部分相同或实质近似。公证光盘中《爱的等路》的词曲作者署名为叶佳修,与叶佳修声明其享有《爱的等路》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相一致(详见表二)。
表二 涉嫌侵权音乐电视一览表
序号 |
名称、内容 |
|
1 |
流浪者的独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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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七夕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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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思念总在分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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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踏着夕阳归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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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秋意上心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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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不拒绝归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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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三个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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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婆的澎湖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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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疼惜我的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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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为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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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再爱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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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乡间的小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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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爸爸的草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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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走味的咖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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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声声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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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酒窟仔相对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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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SAY YES MY BO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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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无啥通无采 |
|
19 |
伸手等你牵 |
|
20 |
爱情莎哟哪啦 |
|
21 |
月娘岛有我在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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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酒是舞伴你是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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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梦中也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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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无怨的青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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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我是你爱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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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早安太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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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又见春天 |
|
28 |
假装我们还相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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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昨夜之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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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无你是欲搁按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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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爱的等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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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风向球 |
|
33 |
心锁等你合 |
|
34 |
伤心也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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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等你脚步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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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 |
2015年7月24日,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了一份付款方为吴锡坚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200元。
2015年7月2日,吴锡坚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律师费约定为3000元,代理权限至本案一审终结。
在庭审中,叶佳修明确未委托任何单位管理、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
2013年8月15日,河源市源城区星歌大道娱乐中心与鸿美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为河源市星歌娱乐有限公司,乙方为鸿美公司,合同标的为视易魔云点歌系统工程,乙方将甲方订购的产品在2013年11月25日前运至乐昌市星歌“钻石量贩KTV”,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系统软件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版权属于鸿美公司独有,甲方享有使用管理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甲方不得将软件的技术资料和软件内容出售、出租、复制、修改或泄露给第三者,因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版本产权引起的软件保护法的产权纠纷由乙方全部负责。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叶佳修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案涉35首(除《爱的等路》)歌曲的公开出版物或底稿,还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叶佳修声明自己享有《爱的等路》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公证,且在公证光盘中《爱的等路》音乐电视的词曲作者署名为叶佳修,在钻石娱乐中心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叶佳修是该36首案涉歌曲的词曲或曲的作者。
根据(2015)鄂洪兴内证字第6815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钻石娱乐中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案涉音乐电视(除《爱的等路》)的词曲或曲部分与叶佳修主张权利的词曲或曲作品相同或近似;公证光盘中《爱的等路》的词曲作者署名为叶佳修与叶佳修声明其享有《爱的等路》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相一致。从署名情况、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对钻石娱乐中心播放的《流浪者的独白》等音乐电视进行判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大多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也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目的也主要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因此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或曲部分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或曲作者享有。
钻石娱乐中心称其向鸿美公司购买视易KTV娱乐系统软件和相关硬件设备,包括点歌服务器、点播软件、网络设备等七项工程,但钻石娱乐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系统软件中包含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叶佳修亦明确未委托任何单位管理、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故钻石娱乐中心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钻石娱乐中心未经音乐著作权人授权播放案涉歌曲,侵害了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或曲作者的复制权和表演权。结合叶佳修的主张,本院对叶佳修享有的著作权及被侵权情况作如下认定:(详见表三)
表三 钻石娱乐中心侵犯叶佳修著作权明细表
序号 |
叶佳修享有著作权 (名称、内容) |
侵权音乐电视(名称、侵权内容) |
||
1 |
流浪者的独白 |
词曲 |
流浪者的独白 |
复制权、表演权 |
2 |
七夕雨 |
词曲 |
七夕雨 |
复制权、表演权 |
3 |
思念总在分手后 |
词曲 |
思念总在分手后 |
复制权、表演权 |
4 |
踏着夕阳归去 |
词曲 |
踏着夕阳归去 |
复制权、表演权 |
5 |
秋意上心头 |
词曲 |
秋意上心头 |
复制权、表演权 |
6 |
从不拒绝归来 |
词曲 |
从不拒绝归来 |
复制权、表演权 |
7 |
三个字 |
曲 |
三个字 |
复制权、表演权 |
8 |
外婆的澎湖湾 |
词曲 |
外婆的澎湖湾 |
复制权、表演权 |
9 |
疼惜我的吻 |
词曲 |
疼惜我的吻 |
复制权、表演权 |
10 |
生为女人 |
词曲 |
生为女人 |
复制权、表演权 |
11 |
再爱我一次 |
词曲 |
再爱我一次 |
复制权、表演权 |
12 |
乡间小路 |
词曲 |
乡间的小路 |
复制权、表演权 |
13 |
爸爸的草鞋 |
词曲 |
爸爸的草鞋 |
复制权、表演权 |
14 |
走味的咖啡 |
词曲 |
走味的咖啡 |
复制权、表演权 |
15 |
声声慢 |
词曲 |
声声慢 |
复制权、表演权 |
16 |
酒窟仔相对看 |
词曲 |
酒窟仔相对看 |
复制权、表演权 |
17 |
Say Yes My Boy |
词曲 |
SAY YES MY BOY |
复制权、表演权 |
18 |
无啥通无采 |
词曲 |
无啥通无采 |
复制权、表演权 |
19 |
伸手等你牵 |
词曲 |
伸手等你牵 |
复制权、表演权 |
20 |
爱情莎哟哪啦 |
词曲 |
爱情莎哟哪啦 |
复制权、表演权 |
21 |
月娘岛有我在等你 |
词曲 |
月娘岛有我在等你 |
复制权、表演权 |
22 |
酒是舞伴你是生命 |
词曲 |
酒是舞伴你是生命 |
复制权、表演权 |
23 |
梦中也好 |
词曲 |
梦中也好 |
复制权、表演权 |
24 |
无怨的青春 |
词曲 |
无怨的青春 |
复制权、表演权 |
25 |
我是你爱过 |
词曲 |
我是你爱过 |
复制权、表演权 |
26 |
早安太阳 |
词曲 |
早安太阳 |
复制权、表演权 |
27 |
又见春天 |
词曲 |
又见春天 |
复制权、表演权 |
28 |
假装我们还相恋 |
词曲 |
假装我们还相恋 |
复制权、表演权 |
29 |
昨夜之灯 |
曲 |
昨夜之灯 |
复制权、表演权 |
30 |
无你是欲搁按怎 |
词曲 |
无你是欲搁按怎 |
复制权、表演权 |
31 |
爱的等路 |
词曲 |
爱的等路 |
复制权、表演权 |
32 |
风向球 |
词曲 |
风向球 |
复制权、表演权 |
33 |
心锁等你合 |
词曲 |
心锁等你合 |
复制权、表演权 |
34 |
伤心也好 |
词曲 |
伤心也好 |
复制权、表演权 |
35 |
等你脚步声 |
词曲 |
等你脚步声 |
复制权、表演权 |
36 |
我们拥有一个名字 |
词曲 |
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 |
复制权、表演权 |
被告钻石娱乐中心侵犯了叶佳修的上述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叶佳修的实际损失和钻石娱乐中心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作品的数量、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方式、叶佳修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由钻石娱乐中心赔偿给叶佳修2833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其经营场所VOD视频点播系统内删除以下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三十六首音乐作品:《流浪者的独白》、《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声声慢》、《酒窟仔相对看》、《SAY YES MY BOY》、《无啥通无采》、《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无你是欲搁按怎》、《爱的等路》、《风向球》、《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脚步声》、《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
二、限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叶佳修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8337元给原告叶佳修;
三、驳回原告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42元,由被告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负担615.21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61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晓巍
审 判 员 张丽珊
代理审判员 杨 平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秋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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