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初52号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8-10  浏览次数:4778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韶关绿之源包装食品有限公司、儋州南椰饮料有限公司、东源县亚源饮料厂、广州航康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绿之源公司未经椰树集团允许,使用与椰树集团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近似的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和审判结果

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韶关绿之源包装食品有限公司、儋州南椰饮料有限公司、东源县亚源饮料厂、广州航康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椰树集团称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上述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查,从工商部门在绿之源公司查获的“梆树”罐的包装来看,与“椰树”包装罐的包装相比,两者基本色调均为黑、黄、红、白色,两者罐体形状一致,罐体上选用的文字的字形、排布,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造成和椰树集团的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椰树集团的商品。绿之源公司未经椰树集团允许,使用与椰树集团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近似的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控侵权产品的罐体上虽标明被委托生产商有南椰公司,委托商为亚源饮料厂。但不足以证明南椰公司、亚源饮料厂、航康公司擅自使用椰树集团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不能认定三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绿之源公司侵权获利情况,也不能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没有证据显示涉案商品已在市场流通、绿之源公司被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及过错程度,椰树集团涉案产品的知名程度、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绿之源公司赔偿5万元给椰树集团。

法官评析

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或者使用包装装潢应当事先审查,特别是对知名商品的审查,避免侵权。同时,对故意侵害知名商品的侵权行为应严厉打击,加大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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