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初80号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09  浏览次数:496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韶关市浈江区纯唛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原告索隆公司经转让依法取得涉案《怕了你》等12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0K领域的专有独家使用权,被告纯唛公司未征得索隆公司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索隆公司拥有著作权的12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0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纯唛公司侵犯了索隆公司涉案11首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基本案情和审判结果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韶关市浈江区纯唛娱乐有限公司

原告索隆公司经转让依法取得涉案《怕了你》等12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0K领域的专有独家使用权,而被告纯唛公司未征得索隆公司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索隆公司拥有著作权的12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0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经审理认为,纯唛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将涉案歌曲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纯唛公司侵犯了索隆公司涉案11首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由于纯唛公司未将涉案作品上网供不特定人以任何时间在任何地点观看,故索隆公司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索隆公司的实际损失和纯唛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作品的数量、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方式、索隆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纯唛公司赔偿给索隆公司涉案11首作品11000元。

法官评析

KTV经营者在经营中未能区分娱乐系统软件本身的著作权与该软件中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在购买相关娱乐系统软件过程中应与售卖方明确是否包含软件中所含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同时还应保留购买系统时的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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