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案件冲突的程序处理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07 浏览次数:10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案件冲突的程序处理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集资诈骗中被告人已经被判刑,被害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或担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能否受理?刑事判决主文已经明确责任罪犯退赔,但在罪犯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是起诉民事赔偿还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刑事判决?对上述问题,司法实践的态度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曾于1998年11月5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138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规定,被害人的财产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除诈骗类犯罪案件刑事判决必须写明追赃之外,其他案件刑事判决一般不涉及追赃,而且即使涉及追赃的,一般也不会去执行,故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刑事诉讼不能得到充分保护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刑事判决未涉及追赃或者虽然涉及追赃但被害人未获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予以受理。但关于未获退赔的事实,需要原告(出借人)提供初步证据。